针对混凝土强度抽测不达标,西安出台预拌混凝土全流程质量管控新规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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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印发通知,针对近期省厅抽检发现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问题,从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质量管理。要求严审生产企业资质、落实现场联合验收、严禁私自加水及代做试块,并压实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及生产企业五方责任,对强度不达标、资料造假等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追责。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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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省住建厅开展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抽测中发现,个别项目现场抽测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暴露出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责任落实虚化、过程管控执行不严等问题。为严格落实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消除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源头管控,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

(一)严格生产企业资质审查。采购单位应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产品。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须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核验企业实际生产地址与资质证书载明地址的一致性。供需合同应明确产品标准、强度等级、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及强度评定方法。

(二)强化生产过程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并严控配合比审批和调整程序。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加强出厂检验,建立出厂质量检验台账,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细化施工标准,严控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一)落实现场进场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认真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联合验收工作。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送货单和原材料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核验生产企业、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以及运输时间等信息,查验运输时间是否超过技术标准,现场检测混凝土坍落度,进场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二)规范混凝土浇筑过程管理。混凝土浇筑作业须严格遵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执行。正式浇筑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及现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完成全员技术交底。浇筑过程中,重点把控梁柱、墙板等交接部位施工质量,确保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同一楼层墙、板、柱、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一致时,严禁同步连续浇筑,应遵循“先高后低”原则,优先浇筑高标号混凝土。若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较梁、板高出两个等级及以上,须在交接位置设置有效分隔构造。浇筑完成后,按规范要求落实早期养护工作,模板拆除必须达到规定强度标准。全程严禁向混凝土拌合物私自加水、擅自变更配合比等违规行为。

(三)从严规范混凝土试件管理。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等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试件制作场地及设施,设置满足工程需要的标准养护室(箱)。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

(一)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总责,严禁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施工质量标准。应统筹协调混凝土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质量管控及问题整改,常态化组织质量巡查。

(二)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是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标准及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全面落实混凝土进场验收、规范浇筑作业、强化同条件试块留置与标养试块养护等质量管控,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台账,确保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可控。

(三)监理单位履行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混凝土施工过程把关作用,严格审查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对混凝土进场验收、浇筑作业、试块取样制作、养护送检等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及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对质量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出厂混凝土产品质量负生产责任,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的要求,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健全原材料进场复检、配合比设计、生产管控、出厂检验等质量管理体系,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禁擅自更改设计配合比。落实出厂检验、试件留置、质量台账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混凝土质量,确保每批次产品性能稳定、数据可溯可查。

(五)检测单位严守检测数据质量。检测单位对混凝土试件、主体质量的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开展混凝土试块、实体强度等检测工作。建立检测数据、检测影像资料留存制度。严禁检测机构违规代做、代养试样,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数据与报告,对不合格检测报告要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压实监管职责,严守结构质量安全底线

(一)压实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各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聚焦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现场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项目违规使用无资质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转包、挂靠承接业务等乱象,严格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落实情况。

(二)从严落实整改追责机制。各属地住建部门应坚持严管严控、常态化监管原则,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达标、现场施工管控缺失、试件取样不规范、质量资料弄虚作假等突出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坚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应严格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置措施,切实筑牢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底线。

(三)健全质量长效管控体系。各属地住建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行样板引路、标准化施工管理模式。加大对项目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质量交底和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现场施工标准化水平。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量管控,推动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环节数据可追溯管理,持续稳固工程质量管控成效。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9日

(联系人:行耿顺 电话:61328825)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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