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书办理事项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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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陕西省住建厅发文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管人员证书办理要求,细化安管人员配备数量、动态监管等事项,部分要求自2026年3月26日起执行。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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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人员: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1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强化以法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不含安全总监)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法定代表人应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A类证书;同时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分别申请取得A类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其他类别证书需注册在所属企业。

二、严格落实安管人员配备及数量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配足专职安管人员。专职安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取得C1类证书)专职安管人员。

三、加强动态监管,确保企业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持续保持 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一)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如出现安管人员调出企业的,企业应及时增加、补充安管人员,向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变更。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不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特别是“零”人员企业和安管人员工伤保险缴纳不及时等情形,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实施“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管人员动态监管。对年度内频繁变动受聘企业的安管人员,住建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年度调动4次及以上), 将联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查,对涉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将依法依规给予持证人员和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确保书证同企、人证合一。

(三)强化政策宣传贯彻执行。企业应依法具有相应建筑业资质,如资质未在有效期但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住建主管部门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取得B类证书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安全总监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其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应为承建该项目的同一企业。安管人员同时持有C1或C2、C3类证书的,应受聘于同一企业,不得分离到不同企业,证书变更应同步实施。证书过期失效的,须注销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加强电子证书现场核验。在监督检查中,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含手机端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个人版”核验个人持证信息。管理部门对于确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书的,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更新备查,严禁使用核验结果为“失效”的电子证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有效期为3年(即延期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安管人员在该企业从业满12个月及以上并按要求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安管人员方可依据企业考评结果申请个人证书延期。

本通知所称证书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A、B、C类考核合 格证书和特种人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本通知中安管人员配备数量要求,自2026年3月26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0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6日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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