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t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SBE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陕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建筑用能产品的企业、建筑能源管理、设计、科研、施工、监督、检测、节能服务及有志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方针政策;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推动建筑节能行业绿色发展为中心,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行业社会形象;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教育,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关系,宣传行业发展政策、动态和要求,团结本会会员和行业专家依规开展各项活动,努力为推动行业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陕西省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城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国内外、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及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意见和办法。
(三)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草案,为制定陕西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绿色建材目录提供技术服务。
(四)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墙材认定的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服务;开展绿色建筑和产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五)组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制定、标识评价和宣传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申报技术职称评定的初评推荐。
(六)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做好团体标准的征集、受理、立项编制和发布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备案工作,规范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市场。
(八)组织会员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开展战略合作;建立完善行业企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职责;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宣传推广优质产品。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技术咨询服务,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接受委托组织建设科技课题的调研、论证、评价及科研成果的受理初评。
(十一)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节能市场的产品质量和建筑保温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十二)编辑出版会刊,建好行业网站和微信平台,收集、分析和及时发布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宣传推广建设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配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工作,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四)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义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建材)生产的企业,建筑设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建筑节能管理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是指: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西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行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单位会员已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由本会印发的《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第*届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利用协会平台实现会员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时,应终止会员资格,交回会员证书:
(一)会员要求退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的;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经督促仍不能在规定时限补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宣布后生效;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监事会
(五)会长办公会
(六)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会会费收取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顾问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接受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 审议协会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的提案;
(四) 研究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五) 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提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建议;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报酬;
(八)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九) 会长认为需要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的议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担任,但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决定各机构主要负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室)。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建议,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自觉接受陕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十二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建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引领作用和党组织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作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本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毁本会名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并监督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创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